鲁学位[2001] 14号公布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意见》和《皇冠9393体育平台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做好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30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50篇,优秀学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作者和导师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进行表彰。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导师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由学位授予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评选工作遵循依靠专家、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全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学科前沿,具有开创性,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研究方向明确;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很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八条全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有成果,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体现了作者具有较好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九条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选题有一定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
3、论文体现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材料翔实,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省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十一条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评选后产生。
第十二条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进行推荐,推荐名额、材料报送等事宜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规定。
第十三条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参评论文的学科分布情况分配评选指标、遴选专家,并成立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委员会,学科组专家由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组成,学科组召集人由博士生导师担任,参评论文的导师实行回避原则。学科组专家对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选,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优秀论文评选委员会确定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
第十四条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推荐评选工作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全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的入选名额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获得者的数量,按一定比例下达。
第十五条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名单由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七条对已批准的全省优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将撤销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